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该条适用于对于货物风险无规定的情况下,若双方当是人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Copyright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851-8575328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22楼
贵公网安备52010202004148号
黔ICP备2022009546号-1
技术支持:博悦起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