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通过上述条款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根据下面的三种情形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a、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b、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c、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既不同意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适用前述第a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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