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才去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存在由两个前提,第一,合同已经生效并且有效。第二,存在违约行为。
Copyright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851-8575328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22楼
贵公网安备52010202004148号
黔ICP备2022009546号-1
技术支持:博悦起点科技